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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速递!工伤保险待遇调整!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和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基数均有提高!

信息速递

 
 
 
 
 

 

20211222日,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官网上公开发布了《关于调整湖南省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伙食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湘人社规[2021]22号)以及《关于明确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基数的通知》(湘人社规[2021]23号)的文件。文件内容明确了湖南省内职工工伤住院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和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基数。

 

 

 
 
 
 
 

 

信息解读

 
 
 
 
 

一、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20元发放,较比以往要高出一倍

湖南省省政府自201171日发布《湖南省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伙食补助费和到外地就医途中交通食宿费支付标准规定》第5条确定了“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按照每人每天10元发放”的标准后,时隔10年终于迎来了首次调整。《关于调整湖南省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伙食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湘人社规[2021]22号)明确指出:“决定从202211日起,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调整为按每人每天20元发放。 调整后的伙食补助费仍由原渠道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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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官网

这一改动,意味着自202211日之后,职工遭受工伤住院治疗的,住院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20元进行计算,较比以往要高出一倍。

 

 
 
 
 
 
 
 
 
 
 

二、明确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基数为每月6863

《关于明确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基数的通知》(湘人社规[2021]23号)明确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时,涉及到湖南省202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湖南省统计局发布的湖南省202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863元执行。” 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基数关系到工伤保险待遇中的具体工伤待遇金额的确定,包括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待遇、生活护理费;以及职工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金额确定,是工伤待遇计算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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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官网

 

实践当中若工伤职工的本人工资无法确定,则适用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在湖南省内发生的工伤事故,职工的本人工资无法确定,按照6863元每月作为基数核算工伤待遇。下文附上部分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计算方式。)

 
 
 
 
 
 
 
 
 
 

部分工伤保险待遇计算方式

 
 
 
 

1.伤残津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35条、第36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到四级伤残的,伤残津贴从工伤保险基金里按月支付,一到四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85%80%75%职工因公致残被鉴定为五到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选择与用人单位继续保留劳动关系但难以安排工作的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到六级的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60%且每月的伤残津贴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同时根据《条例》第64条规定:“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则湖南省内核算工伤职工的本人工资最低为4117.8元每月、最高为20589元每月。

2.一次性伤残补偿金

员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到十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为27个月、25个月、23个月、21个月、18个月、16个月、13个月、11个月、9个月、7个月的本人工资。同样根据《条例》第64条,本人工资金额作为核算基数最低为4117.8元每月、最高为20589元每月。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条例》的相关规定,因工致残鉴定为五到十级伤残的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结合《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2526条的规定,可知五到十级伤残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分别为24个月、18个月、15个月、10个月、8个月、6个月的本人工资;五到十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分别为36个月、30个月、15个月、10个月、8个月、6个月的本人工资。同样根据《条例》第64条以及《办法》第39条第二款规定,本人工资作为核算基数最低为4117.8元每月、最高为20589元每月。

4.留薪待遇

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如有特殊情况,经有关部门确定,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5.生活护理费

根据《条例》第34条规定,工伤职工经鉴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即3431.5元每月、2745.2元每月、2058.9元每月。

6.工亡待遇

根据《条例》第39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41178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为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抚恤金之和的总额不得超过职工生前的工资。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湖南省人社厅下发的两则通知对于湖南省内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有了很大程度上的提高,符合人民日益增长的生活水平的需求,是完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大势所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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