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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保证责任推定规则发生重大变化

《民法典》关于保证责任推定规则发生重大变化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告中国“民法典时代”正式到来。《民法典》中合同编新设“保证合同”一章,该章对原本《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了系统而全面的整理,并对原有的制度作出了一定的修改。
在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原《担保法》第19条采取的推定规则是保证人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一规定显然对一些粗心大意、缺乏法律知识的保证人过于严苛,因此新出台的《民法典》将此种情况下推定的保证方式由连带责任保证改为一般保证。
这一转变无疑是立法的进步,同时也为我们将来签订保证合同带来一系列新的注意点,接下来笔者将会结合这一最新变化作出解读和建议:
 
 
一、《民法典》关于保证责任约定不明时推定规则的变化
 
 
 
《担保法》
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有:
(一) 一般保证;
(二) 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二、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负补充责任的保证。《民法典》第687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最大的特点是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所谓先诉抗辩权,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然而,先诉抗辩权也并非没有例外。
《民法典》第687条第2款便列举了下列例外情形:
(1)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2)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4)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存在上述情形时,保证人不能以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的保证。《民法典》第688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相比于一般保证而言,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下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更为简便。 
三、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区别
1. 保证人的诉讼地位不同。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可以只列债务人为被告,也可以将债务人、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但不能只列保证人为被告。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可以只列债务人为被告,也可以只列保证人为被告,还可以将债务人、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 2.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不同。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3.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对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影响不同。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4.是否拥有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拥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人则不享有此项权利。先诉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四、签订保证合同时的实务操作建议
1、债权人角度 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债权人为保障自身债权的实现,往往倾向于采取连带责任保证的方式。在原《担保法》的规则之下,当保证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法律倾向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推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民法典》的出台将改变这一局面,转向侧重于保护债务人。因此,债权人若欲采取连带责任保证,需注意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进行明确的约定,明确载明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以避免事后被认定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2、保证人角度 在日常生活中,当事人常因为缺乏法律知识或者疏忽大意而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最终保证人被认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民法典》的出台将会避免此类情形的出现,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保证人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可以放松警惕。
保证人依然需要注意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尤其是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保证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因为银行等金融机构往往会在格式合同中规定采取连带责任保证的方式。另外,有些当事人常常出于亲友关系而在他人的借条上签名或盖章,此类行为容易被认定为是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此种情况下,即使《民法典》不会推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但保证人依然逃脱不了一般保证责任的承担,因此当事人在他人的借条上签字时仍需保持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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